参加疗养院组织的旅游发生事故死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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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1-24 | 访问次数: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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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2006年8月,某公司职工张某接到上级部门通知,到单位的定点疗养院疗养。张某到了疗养院后,按照疗养院的统一安排到当地旅游胜地旅游,乘船经过一个比较著名的“天下第一湖”时,不慎落入湖中溺水身亡。家属要求单位为张某认定工伤。 焦 点:受单位领导指派参加疗养是否为工作原因。 认定决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决定。 评 析:劳动保障部门首先了解了张某被指派参加疗养的原因,核实了张某在疗养期间是按照疗养院的统一安排出行,出事当天,随组织者乘船游玩,因无人注意张某是如何落水的,只是听到“扑通”落入水中的声音时,才发现水面起伏的张某,救生员将其打捞上来,已经溺水死亡。张某到疗养院疗养是单位为保护职工身体的一种福利制度,是受单位指派而去,且乘船旅游系疗养院统一组织,非张某个人行为,发生的坠湖意外事件,与所在地点无关,与所乘坐交通工具无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五)项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