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2006年9月20日上午6:30分,某客运站职工秦某在上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车去上班时,右脚刚迈上车,由于司机未注意,便启动开车,使秦某从车上摔下造成腰4椎体骨折。 焦 点:秦某受伤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 认定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评 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秦某在上单位接送职工通勤车时,由于司机疏忽造成秦某受伤,这样的伤害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呢?机动车事故没有相应的法律概念,只是个事实概念,因而对其有不同理解。机动车这一特定的主体所发生的事故都是机动车事故,不能只以两车相撞或者实际造成机动车物质财产损失而定义事故的发生与否,应该以机动车正常状态的改变来界定机动车事故的发生。本案中,秦某乘坐的是本单位的通勤车,发生事故后,司机与单位同事积极将秦某送到医院救治,没有产生矛盾,也没有经过交警部门处理,也就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材料,但秦某的伤害是因机动车的意外造成的。这些事实,单位同事及医疗机构均可证明,故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