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2004年11月18日,陆某系某矿职工,因在井下工作期间曾经受过伤,后被安排到地面从事修理锅炉工作。中午吃完饭后,在锅炉房内口吐白沫,呼吸急促、瘫倒在地,被进来找东西的工友发现,急忙告诉领导,立即送往医院,因为陆某的老伴也在同一单位工作,大家都比较熟悉,在送去医院的时候,顺路告诉了他的妻子,让她陪同到医院,陆某妻子上车后发现陆某似乎不行了,觉得送医院也没有用,还不如放在家里穿上临终衣服有意义,就决定让大家帮忙把陆某抬下车送回家。陆某当天死亡,次日其家人就把陆某送回老家安葬。事隔两月后,陆某妻子要求为陆某认定工伤。 焦 点:陆某的死亡是否为突发疾病是关键,因且没有送医院抢救,提供不出医疗资料来证明其是否为突发疾病。 认定决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视同工伤决定 评 析:陆某的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从种种迹象上看,陆某的死亡极有可能是突发疾病,但因其没有送医院抢救,提供不出医疗资料来证明其是否为突发疾病。而对突发疾病认定工伤来说医疗资料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是申请人必须提供的法定形式要件之一,而陆某家属不能提供有关的医疗资料及送往医院诊断为疾病的相关证据。而当时陆某的工友提供证言证实陆某与妻子关系不好,曾经有过喝农药自杀的事情,因此陆某有再次喝农药的自杀可能,故对没有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 |